3)【0761 韦总裁出招了】_明鹿鼎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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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课税于门肆门摊。

  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,至明穆宗隆庆年间松开海禁后,才实行舶税制。

  为了加强对商税的管理,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,大明律规定:凡城镇乡村的商贸集市和海港码头,都由官府设置的人员专门管理;凡客商匿税及酒醋店铺不纳税者,笞五十,货物一半入官。为了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,还将没收货物的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。

  对客商船户发给“印信”、“文簿”,登记其籍入官。

  此外,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,否则,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,并强制完税纳官。

  韦宝有了这么大一片地区的管理权之后,可以把赋税和商税,还有租用船只,海运的运费,都放到海防钱庄收取。

  这样的话,海防钱庄可以预收很多银子!

  韦宝不但可以预收银子,还可以正式让天地会纸币进入关内时常。

 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,商业十分发达,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,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做了严格的规定。

  在明朝以前,历代都有货币管理规定,而且铸造和印制货币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国家的手中。

  任何危害国家货币制度,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的行为,都要受到严厉的打击。

  进入明朝以后,商业活动更为活跃,货币流通量增大,需要有更多的货币作为支付的手段。

  为此,《大明律》首次设立“钱法”、“钞法”专条,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。

  按照其规定,各种钱币并行使用,不得重钱轻钞,违者处杖刑;伪造宝钞,不分首从,一律处斩,没收财产;窝主、知情者、使用者与伪造者同罪;描改者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私铸铜钱者处绞,匠人同罪。甚至还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废铜的行为,违者各笞四十,以防止伪钱的铸造。

  这些法律规定,对保证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,稳定经济秩序,发展商品经济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  明英宗正统年间,大明宝钞贬值,政府放松用银禁令,银钱公开流通。

  此后几代,由于私钱庞杂,铜钱轻重不一,成色各异,制钱、私钱、白钱三者之间的比价差异大,变动多,兑换业更为发达。

  如嘉靖时大开铸炉,钱币名类繁多,单是制钱就有金背、旋边等几十种名目。

  在此情况下,贩卖铜钱和私铸私熔更多,乃出现若干专营铜钱兑换的金融组织,称为钱店,又叫钱铺、钱庄、兑店、钱肆、钱桌或钱摊。

  嘉靖八年,私贩铜钱猖獗,朝廷下令禁止贩卖铜钱。

  导致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钱桌、钱铺等“私相结约,各闭钱市,以致物价翔踊”。

  明万历五年,庞尚鹏奏准设立钱铺,是为钱铺法定之始,以市镇中殷实户充任,随其资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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