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【0977 韦府热闹了】_明鹿鼎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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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桂、蜀、滇四省的辽饷加征改用于镇压奢安之乱了。

  这样辽饷专款中的田赋加派的收入就减少了82万两。

  天启3年的额数是348万两。

  直到崇祯三年,明廷为了应付己巳之变之后大增兵的新局面,在户部尚书毕自严的建议下,又加派每亩两。

  杂项所谓杂项,是天启元年的户部尚书汪应蛟,东林党大臣提出的多种增加收入的名目的总称。

  汪应蛟在奏疏中称每年增加收入可达296万两。

  当年开始实行,但未规定各省具体的份额,共征得116万两。

  天启2年只收到65万两。

  天启3年开始规定各省具体份额,其中楚、桂、蜀、滇四省杂项收入同样镇压用于奢安之乱,其它各省共定额181万两。

  根据天启3年的份额,杂项中包含的各项目如:卫所屯田的“子粒”收入,之前没有参加辽饷田赋加派,现加收23万两。优免丁粮:明朝官员、有科名者、为政府服务的儒士、吏员等人分别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减免不同数额的田赋的特权,现除秀才之外,酌情加收,共万两。

  这显然就是所谓的“向士绅收税”。以上两条实际上是继续增加田赋收入。

  平籴仓谷:平籴仓是地方州县的储备仓,平时每年入藏一定数量的粮、银,饥荒时用于赈济。现将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。共万两。

  抽扣工食:明初地方政府所需的人力都以“役”的形式强制从民间调发,后来逐渐取消强制性,改为地方政府加收工资即“工食银”,从民间雇佣。将“工食银”的一部分上交中央。共万两。

  马夫祇候:是将给地方官服务的马夫等人的工资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。近10万两。

  督抚军饷、巡按公费:各省的督抚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员身份到地方上办差,本无直接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支持,按例地方上要调拨办公经费,且督抚办案有罚金之权,也可充当经费。

  现将这些经费的一部分上交中央,共万两。

  这四条是中央从地方财政中争夺收入。

  房产税契:房产交易税,税率2%,额征近29万两。

  典铺酌分:将各省的典当铺按资产分成5等,每年分别征税10-50两不等,额征万两。

  这两条可是向金融、房地产两大暴利行业征的税啊,又不影响“实业”。

  准许民众捐银130两买生员身份,未见定额。

  生员可以不纳丁银,这实际是在出卖一种免税特权。规定税额很详尽,然而地方财政能力有限,每年还是只能交上来60多万两。

  到崇祯二年户部开始做预算,把杂项重新规定为97万两,显然是现实面前的无奈举动。

  这次预算把之前征不上来的“督抚军饷、巡按公费”减去了,但崇祯四年预算中重新出现了这项,并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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